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吸引、鼓励和表彰学习刻苦、努力进取的来华留学生,培养知华、友华、爱华的中外文化合作交流使者,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来校就读的外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和指导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评审工作由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品行端正、学习优秀为首要标准,择优资助,注重引导来华留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全面发展,达到激励先进、奖优促学的目的。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分为四类,分别是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深造奖学金。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旨在吸引和奖励申请来我校深造的知华爱华,品学兼优的外籍学生。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我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术、体育、艺术、文化交流和公益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校来华留学生。进入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均可申请此项奖学金。
第九条 深造奖学金旨在奖励继续攻读我校学位的在籍优秀应届来华留学毕业生。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条件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如下:
(一)满足以下条件可获得全额奖学金:
1.对华态度友好,热爱中国文化,无犯罪记录;
2.满足湖北省教育厅来华留学生申请条件,按要求上传各项资料;
3.前一在校学习阶段学习成绩良好,或在学术、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等活动中,成绩显著,取得相应证书证明;
4.获得所在学校两位老师的推荐信。
(二)未满足以上3、4条件的可获得部分奖学金。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资格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知华爱华,遵守中国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诚实守信,无恶意欠费记录;遵守校纪校规,未受学校处分或者截止评选前所受处分已经解除。
(二)本科生评审条件
1.一等奖学金评审条件:本学年所有课堂授课课程平均成绩≥75分,出勤率达到95%以上,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实践活动;或在学术、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等活动中,成绩显著,获得高等级奖项;其他经学校认定成绩特别突出的在校在籍来华留学生。
2.二等奖学金评审条件:本学年所有课堂授课课程平均成绩≥65分,出勤率达到85%以上,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实践活动。
(三)硕士研究生评审条件
1.一等奖学金评审条件:本学年所有课堂授课课程平均成绩≥75分,出勤率达到95%以上,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实践活动;或在学术、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等活动中,成绩显著,获得高等级奖项;其它经学校认定成绩特别突出的来华留学生。同时,其导师须对其学业水平、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并推荐。
2.二等奖学金评审条件:本学年所有课程平均成绩≥65分,出勤率达到85%以上,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其导师须对其学业水平、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并推荐。
(四)博士研究生评审条件
由国际学院、申请人所在专业学院和申请人导师对申请人上一学年学业情况和操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依据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奖学金等级。
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评审条件: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的实践活动,在中华优秀文化传播或促进中外人文交流方面表现突出。
第四章 奖学金奖励标准和期限
第十三条 同一学历层次,新生奖学金每人仅能享受1次,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一)本科生
1.全额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
2.部分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
(二)硕士研究生
1.全额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
2.部分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
(三)博士研究生
全额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并按30000元/年给予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标准如下。
(一)综合奖学金奖励标准:
1.本科生:
(1)一等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
(2)二等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
(3)三等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的三分之一。
2.硕士研究生:
(1)一等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
(2)二等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
(3)三等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的三分之一。
3.博士研究生:
(1)一等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并按30000元/年给予生活补贴;
(2)二等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并按15000元/年给予生活补贴。
(二)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
1.体育、艺术、文化交流和公益活动500元/项,按照当年活动具体情况评选确定;
2.学术相关奖励标准参照中国学生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在籍留学生继续在我校深造,攻读更高学位,可获得深造奖学金。深造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满一年方可申请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奖励期限为:本科生3年,硕士研究生2年,博士生2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上期限。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留学生相关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的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统筹和指导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下设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设在国际学院,由国际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30日之前完成,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后,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授权国际学院进行审批,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以及深造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30日之前完成,由评审工作小组组织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向专业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奖学金所需材料,报学院初审。
(二)学院初审。学院根据奖学金名额,对材料经过初审后进行推荐,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将材料报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学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和评审,提出当年各项奖学金获得学生的名单,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示。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名单进行评议和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发文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籍留学生继续在我校深造攻读更高学位,可直接获得深造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评比过程及结果如有疑问或不同意见,可以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诉,国际学院应在接到学生申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自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做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经学校审批后,由国际学院报财务处发放。奖学金优先用于冲抵来华留学生应付学校相关费用,严禁任何个人和集体挪用,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学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并追回本学年所得奖学金:
(一)触犯校纪校规或扰乱社会治安者。
(二)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等。
(三)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
(四)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转学者。
(五)申请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者。
(六)经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院按照当年国家、省教育厅、本校批准下拨的奖学金总额确定奖励名额,择优资助。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入学的来华留学生,其学费和奖学金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以往文件中有关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相关事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来校就读可视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际学院负责解释。